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生产的电视机零部件、元器件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
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生产的电视机零部件、元器件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
| 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 | 【发布文号】 国税函发[1990]214号 |
|---|---|
| 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 | 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 |
| 【发布日期】 1990-03-02 | 【实施日期】 1990-01-01 |
| 【法律话题】 企业公司 ; 税务 ; 对外贸易 ; 外资 | 【产业领域】 公共管理 |
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生产的电视机零部件、
元器件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
(1990年3月2日 国税函发<1990>214号)
福建、广东、河南省税务局,北京、上海市税务局:
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电视机成套散件、零部件等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,曾以(86)财税外字第343号《关于进口电视机、录音机成套散件、零部件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》作出了规定。现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如下:
一、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电视机成套散件、显像管和生产的显像管仍按整机13%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。
二、从1990年1月1日起,对进口和生产的电视机专用零部件(包括玻壳)、元器件一律按5%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。